老赖借离婚恶意处分房产 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9/9/29 11:44:06 点击数:
导读:老赖借离婚恶意处分房产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万千老赖,形形色色。老赖万某某为了逃避债务,竟然转移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债权人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人民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2018 年 4 月 3 日,法院判决万某某向唐某某支付工资款 70000 元。万某某未按时履行该判决内容,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万某某与第三人黄某某于 1983 年 5 月结婚,于2013 年 8 月 1 日购买了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一处,房屋购买价格为 417000 元。2017 年 12 月 19 日万某某与黄某某在大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的房屋产权归黄某某所有”,第四条约定“无债权、债务”。

因损害到唐某的权益,唐某遂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万某、黄某债权人撤销纠纷。经过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万某某与第三人黄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一款即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的住房产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万某某欠唐某某的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万某某在未清偿唐某某债权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的房产的份额无偿转让给黄某某,到目前为止仍未清偿唐某某的债权。因此,债务人万某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唐某某的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唐某某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向法院提出撤销万某某于黄某某的房屋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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