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不同金融债权整体转让的,仍可作为一案受理

  发布时间:2020/2/26 14:44:05 点击数:
导读:多份不同金融债权整体转让的,仍可作为一案受理

2012年,米业公司与银行签订六份《银行承兑协议》,粮油公司及加拿大永久居民许某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为此垫款8800万余元。2013年,银行将该金融债权整体转让给投资公司、国资公司、建筑公司。2014年,投资公司、国资公司、建筑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在福建高院起诉米业公司及保证人。米业公司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理由:各协议签订时间、还款时间、金额等均不相同,每份协议均彼此独立,且均未达到福建高院受案的级别管辖标准。

法院认为:①许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本案应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②本案中,尽管银行与米业公司所签六份《银行承兑协议》在签订时间、还款时间、承兑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但银行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六份债权作为一个整体转让给三原告,三原告以共同受让人身份对米业公司及其保证人提起诉讼。尽管该诉讼原、被告双方均为二人以上,但就诉讼地位而言,原、被告双方均应分别被视为一个整体,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合并审理问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的福建高院受理一审涉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三原告诉请的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故福建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实务要点:银行将多份金融债权作为一个整体转让,尽管该多份债权在签订时间、还款时间、债权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债务人、受让人均为二人以上,但均应被视为一个整体,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合并审理情形。

上一篇:不良资产受让方起诉,受限于原借款合同管辖约定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