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起诉债务人,不能依与转让人约定确定管辖

  发布时间:2020/2/26 14:42:19 点击数:
导读:受让人起诉债务人,不能依与转让人约定确定管辖

2006年,自贡公司与长春公司签订机床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四川自贡某区。长春公司随后与沈阳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将从自贡公司所购机床转卖沈阳公司,该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自贡公司交货后,长春公司将其对沈阳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自贡公司。2011年,自贡公司向自贡中院起诉长春公司、沈阳公司要求连带支付397万余元货款。

法院认为:本案系自贡公司将设备卖给长春公司,长春公司再卖给沈阳公司,各方当事人之间均是按照各自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长春公司与自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沈阳公司与长春公司之间的订货合同均具有独立性。沈阳公司与自贡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在长春公司将其对沈阳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自贡公司、自贡公司基于债权转让直接向沈阳公司主张债权的情况下,不能以长春公司与自贡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从合同性质看,上述买卖合同、订货合同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名称,均不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显然不能以加工行为地的自贡市为合同履行地。而从合同其他内容及有关案件事实看,亦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长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实务要点: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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