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疫情死亡后,谁可能具有债务清偿义务?

  发布时间:2020/3/13 11:07:53 点击数:
导读:债务人因疫情死亡后,谁可能具有债务清偿义务?

1配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已故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

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不是,很有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人的配偶是否签字或者事后追认;

3)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4)债务超出债务人家庭生活开支的,如果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主张债权。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在继承或受遗赠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可以不承担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自愿偿还。

3遗产管理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均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遗产保管人,债权人可在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主张债权。

债务人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人应该将遗产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若未移交,则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2]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后,作为遗产所有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债权。

4连带责任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因债务人死亡而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因此,若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死亡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债权人可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内向其主张债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出该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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