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债主起诉到法院,却差点要不回来……

  发布时间:2020/5/25 7:39:52 点击数:
导读:将债主起诉到法院,却差点要不回来……

案情回放

           

徐某与叶某是生意客户关系。自2002年起至2012年期间,徐某为叶某加工制作电器配件模具,叶某陆续支付徐某部分模具款。2012年,徐某、叶某双方进行结算,叶某尚欠徐某模具款127000元。之后叶某陆续支付徐某部分模具款,直到2014年6月18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叶某尚欠徐某模具款66200元。叶某为此于当日出具一份欠据给徐某,载明尚欠徐某模具货款人民币66200元。

           

欠据出具后,叶某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2017年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徐某款项合计9000元,至今还有57200元模具款尚未偿还。后徐某向叶某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将其诉至电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叶某向其付清模具加工款及其利息。被告叶某却辩称,欠据出具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叶某确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模具款3000元,并提供手机信息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由此可见,自2014年6月18日出具欠据之日起,被告叶某陆续向原告徐某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17年1月25日。至此,该案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到原告叶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三年期间。综上,被告叶某辩称原告徐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计算期间。回归该案,被告叶某于2017年1月25日偿还欠款3000元给原告徐某,该履行义务行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三年期间。而2017年1月25日到原告徐某2019年1月21日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定三年期间,故原告徐某的起诉并无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很可能会以此为抗辩理由,导致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成为现实版的“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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