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借条起诉追债239万,一审后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6/2 9:08:12 点击数:
导读:南宁一男子持借条起诉追债239万,一审后却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拿着多张借条,将广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袁某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对方归还239万余元本金及利息。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认定,吴某涉嫌虚构债权凭证,疑似“套路贷”,不仅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还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此案进入二审阶段。债主追债,却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何?

手持借条,男子将欠款方告上法庭

广西某公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经营着一家农贸市场。2017年9月开始,该公司及袁某多次向吴某借款,多笔借款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在一笔62万元的借条中,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5%,借期3个月,且是现金支付。

吴某称,广西某公司多次借款却分文未还。2019年8月,吴某两次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袁某告上法院,要求归还239万余元本金及利息。

涉嫌作假,借条是被逼着写的

2019年11月底,其中一起案件在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广西某公司和袁某辩称,2017年9月至11月,该公司因经营困难,确实多次向吴某借款。期间,吴某同意他们以商铺租金抵扣作为还款,而且吴某也说体谅他们的经营困难,也未约定利息。

实际上,他们已经归还了所有欠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但吴某为了将其计算出的高额利息合法化,2018年6月23日,威逼、胁迫该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逼迫袁某出具一张《借条》,捏造两被告向其借款62万元现金的虚假事实。吴某根据这些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向他们主张239万余元的债务。他们认为,吴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

法院裁定,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

法院认为,广西某公司和袁某多次向吴某借款,双方的多笔款项往来,每次借款、还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但该案争议较大的62万元借款,吴某主张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这与双方一直以来款项交付的交易习惯不同。

两被告主张《借款协议》和《借条》系其在吴某威逼、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吴某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62万元,而约定利息每月15%亦明显过高。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认可收到被告还款86万元,但在起诉时却诉称被告分文未还。

由此,法院认定,吴某涉嫌虚构债权凭证、虛增借款数额,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疑似“套路贷”。今年4月底,法院裁定,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吴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吴某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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