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转化为民间借贷 如何认定?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5/22 17:35:11 点击数:
导读:句容一男子在句容某烟酒店赊买烟酒款共计六万余元,经店主多次催要,该男子承诺于某日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依旧未还。2019年5月份,店主再次找到男子催收货款,经双方协商,烟酒款转化为借款,并约定男子如不能到

句容一男子在句容某烟酒店赊买烟酒款共计六万余元,经店主多次催要,该男子承诺于某日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依旧未还。2019年5月份,店主再次找到男子催收货款,经双方协商,烟酒款转化为借款,并约定男子如不能到期偿还,除偿还借款外,另须支付店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此后,该男子依然未能守信履约。鉴于还款无望,2020年1月份,店主委托律师将该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债务、代理费、律师费和公告费用。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失信男子给付原告句容市某烟酒店欠款692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代理费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朱某在原告句容某烟酒店处购买烟酒价款计69210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26日前付清上述欠款,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2019年5月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双方约定将被告欠原告的上述烟酒价款计69210元作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并约定如果被告到期未还款,承担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后被告未能给付欠款。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为追索债权进行本次诉讼,与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烟酒所欠价款计69210元有据可证,予以确认。

关于买卖合同转化为民间借贷的问题。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对于被告未对原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则按照民间借贷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原告句容某烟酒店与被告朱某买卖烟酒的金钱债务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后一致被确认转化为借款关系的,且经审查原基础法律关系合法的,可以直接按借款关系处理。故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后双方约定将被告欠原告的上述烟酒价款计69210元作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给付欠款,其未能给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如果被告到期未还款,承担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追债律师有话说: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将金钱给付义务转化为借贷关系的情形,比如,将未付货款、未付工程款、未付租赁款、未付房款、未付赔偿款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欠条、借据等形式确认为借款。对于出现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按照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因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未交付,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存在,因此权利人应以原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主张。也有观点认为,如债务人未对原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情况提出抗辩且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则按照可以按照民间借贷进行处理。该观点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确认。所以,当事人通过欠据、借条等形式将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转化为借款关系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而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未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悖,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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