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挂名经营”诊所,应否承担诊所对外债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6/6 17:44:49 点击数:
导读: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医生以证“挂名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挂名者以自己的医生资质帮助医疗机构办理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并不实际经营。那么,当他人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时,挂名医生要不要担责呢?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吴某与执业医师杨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以杨某的医疗资质成立“杨某医疗美容诊所”,吴某全资筹建该诊所,承担诊所在经营中所出现的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各类经济、行政及其他责任,杨某提供执业医师资格并开展诊疗活动。后双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载明诊所名称为“杨某医疗美容诊所”,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某。

同年7月,该诊所与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以155000元购买治疗仪一台,买受人处盖有诊所公章。9月,吴某向该公司支付5万元并于当日在《产品安装单》上签字,设备在该诊所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但余款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该诊所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诊所是以杨某资质注册,由吴某全资投入,所有事务都是吴某操作,杨某不参与诊所仪器采购、支付等事宜,诊所公章系吴某私刻,产品安装单上是吴某签字,汇款凭证付款人亦是吴某,所以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释明,原告公司表示仍只将诊所列为被告,不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付款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医械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安装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予认定。

对于被告提出的该诊所只是以杨某医生资质注册登记,实际经营者与投资人系吴某的辩论意见,因该诊所设立系杨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杨某作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虽杨某与吴某约定,杨某不参与诊所财务管理,吴某承担诊所经营中出现的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各类经济、行政及其他责任,但此约定系二人内部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即杨某和吴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此对抗原告。且杨某也明知设备已在诊所安装,并投入使用,其以不清楚情况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诊所支付105000元余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重庆追债律师有话说

挂名有风险,合作需谨慎。案例中的杨某抗辩自己只是“挂个名”,没有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诊所对外责任,然而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法律只规定了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但基于工商登记对外经营的公示效力,登记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际经营中,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属于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管理权和资产产权的内部自治行为,登记经营者虽未实际参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但“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在社会上具有公示效力。登记经营者以其和实际经营者之间的约定抗辩自己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杨某和吴某的约定对合同外的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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