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借贷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5/22 17:33:07 点击数:
导读:2019年王某(女)通过某网络社交软件认识李某(男),两人很快交往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王某与李某之间发生多笔转账往来,每笔金额多则十几万元,少则数百元,累积几十万元。数月后,两人因故分手。分手后,李某向

2019年王某(女)通过某网络社交软件认识李某(男),两人很快交往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王某与李某之间发生多笔转账往来,每笔金额多则十几万元,少则数百元,累积几十万元。数月后,两人因故分手。分手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一张借条,言明其欠王某借款42万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因李某未还款,王某诉至法院。诉讼中,李某抗辩涉案转账中由部分款项是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比如支付房租、部分款项是利用女方账户临时走账、部分款项是因为恋爱关系对其的赠与,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但出于补偿心态在分手时出具了借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李某是否应当偿还款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出借方与借款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现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但借条是在双方分手后出具,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已自愿向王某出具了借条,这是对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行为,已转化为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应当偿还该笔借款。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应当偿还借款。理由如下:1、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查明两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二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王某与李某在恋人同居期间转账往来,碍于双方人身关系的特殊性,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符合情理,即使转账时未明确款项性质,分手后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已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李某应当就抗辩的共同生活支出、账户临时走账、赠与等进行举证,但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仅因双方之间曾是男女朋友关系难以作出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赠与的结论。

【重庆追债律师有话说】现代社会中未婚同居现象较为普遍,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处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原因之间常发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信用卡混用等。双方一旦结束恋爱关系后容易发生经济纠葛,有时双方经协商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欠据等债权凭证,后另一方持有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主张借款债权,而诉讼中被告常以双方缺乏借贷合意或真实借贷关系以及款项系共同使用等为由进行抗辩。对于情侣等特殊人身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借贷纠纷需要考虑到双方人身、财产复合属性,如果双方自愿形成债权凭证则双方经济往来转化为债务,若双方之间未形成债权凭证,则需要具体分析双方经济往来的事实和性质,准确认定是借款、赠与、合伙、投资还是单纯形式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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