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有例外 单方签字亦可为共债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3/5/23 17:42:08 点击数:
导读:近日,刚收到二审判决的陈某专程前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面向二审法官递交了感谢信和一面锦旗,以表感谢。

案情回顾

陈某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因田某、陶某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床上用品公司,经常从陈某处进货,并共同或单方向陈某出具欠条。后田某与陶某在2020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权债务由女方陶某承担和享有。同年8月经结算,陶某向陈某出具85万元欠条,并约定分期还款,此前欠条作废。因陈某到期未收到相应钱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和陶某共同偿还欠款。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举示的欠条系田某和陶某离婚后,由陶某向陈某单方出具,田某未签字确认,且田某和陶某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共同债务由陶某承担,因此判决由陶某个人承担偿还案涉欠款。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要求田某共同偿还债务。

 

二审中,案件承办法官经过庭审细心的查证认证,发现之前的欠款凭据中存在夫妻共同或单方出具的欠条。所诉争的欠条虽然产生于两人离婚后,但陈某在欠条出具前并不知晓田某和陶某已经离婚,且田某在与陈某的聊天中表示案涉欠款系共同经营的债务,并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据此,二审判决田某和陶某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消除了田某和陶某通过夫妻离婚财产约定逃避债务偿还的可能性,陈某的利益也得到了切实保护。

 

重庆追债律师有话说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共债共签,除此之外,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系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关于离婚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债权人明示知晓并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约定而直接转变为个人债务,仍需共同偿还。本案中,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形成,虽然欠条系离婚后由陶某单方出具,但该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田某和陶某仍然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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