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讨债公司求助,钱没要回反被打

  发布时间:2020/10/8 7:59:27 点击数:
导读:男子向讨债公司求助,钱没要回反被打,律师:本就违法,罪上加罪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现实生活中,讨债有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老赖”的花招伎俩经常会让债权人束手无策,所以很多时候他们会寻求讨债公司、讨债人的帮忙。但是讨债公司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使用的讨债手段大多也是不合理的,债权人很有可能钱没要到又把自己搭了进去,那样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一:

一笔5万元的债务让市民胡先生伤透了脑筋。为了要回这笔欠款,他想到了向讨债公司求助,没想到却惹来更大的麻烦。

讨债公司的刘某、李某、杨某、王某等人到场后,由于欠债人不露面,钱要不回来,刘某等人便向胡先生索要“交通费”。胡先生拒绝,却因此招来李某等人的殴打、辱骂,最后不得不花钱换回了自由。9月8日,郑州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李某、杨某、王某判刑。

2017年8月21日,胡先生在小区电线杆上看到了一则讨债公司发布的小广告,恰好当时他讨债心切,就通过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与刘某取得了联系,两人在电话中商定,由刘某以4.5万元的价格收购胡先生5万元的债权关系,并定于第二天在市区人民路见面。

次日,刘某带着李某、杨某、王某等人驾车从郑州来到了南京,和胡先生碰面之后,刘某和胡先生通过电话和债务人进行交流,可对方不但不承认这笔欠款,还拒绝与胡先生见面。见讨债无果,刘某等人便要求胡先生支付他们来南京所花的费用,遭到了胡先生的拒绝。刘某等人非常不满,于是带着胡先生驾车离开南京返回郑州。

在车上,李某、杨某、王某等人对胡先生实施殴打、辱骂,并要求胡先生支付6000元以换取人身自由,胡先生被迫同意才被他们放走。

胡先生自由后立即报了警,郑州市公安机关很快便将刘某等人抓捕归案。案件告破后,刘某、李某、王某的家属积极退回赃款,并对胡先生进行了经济赔偿。尽管如此,刘某等人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调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5000余万元“讨债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重庆法院接受审理。

35岁的第一被告人王志华是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王志华对于被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他认为被控的5000余万元金额明显过高。

王志华说,当初成立调查公司的初衷就是为了赚钱,正因如此,虽然公司的经营范围被设定为“市场调查”,但实际上,所谓的调查远没有帮别人讨债有市场。对于5000余万元,这些钱仅仅是根据客户电话进行的数额记录,跟实际去讨债目是两个概念,有的记录在案的债款,“我们根本连去都没去。”法庭上,王志华说自己不知道讨债涉嫌违法。

此次一同受审的杜洪才和杜鹃分别是王志华的岳父和妻子,根据共同受审的公司其他员工交待,杜洪才负责接电话和在双桥法庭附近接生意,而杜鹃则是公司的财务,王志华将手下员工分成了三个讨债小组,每组三个人,于长海和郭波各负责一组,另外一组已经解散。  

讨债公司为了扩展业务,在报纸和网上打出广告,公司接到业务后都交给王志华进行分配。王志华说,讨债成功后,他按照委托人付的钱给员工提成,提成比例在25%-30%。

“欠别人钱毕竟理亏。”在王志华眼中,通过尾随和“聊天”等方式向别人催债,是“伸张正义”的工作。庭审还在继续。

法官讲解:

讨债公司的存在本身就是是违法的。

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

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曾多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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