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个人应否还公司债务

  发布时间:2020/3/10 15:04:42 点击数:
导读:债权转移个人应否还公司债务

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关系中的债权债务都是可以转给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者的区别是债权转移通知即可,无须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则不同,要债权人同意。

2002725日,东方公司向汇通公司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到期后,东方公司还款2万元,尚欠汇通公司6万元。2003115日前,汇通公司职员朱某作为该笔借款的经办人,代替东方公司给付汇通公司欠款6万元。汇通公司出具证明,确认今后追要欠款事宜由朱某个人解决,公司不再参与。2004415日,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朱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李某于2004517日偿还给朱某6万元。李某逾期未给付朱某欠款,后经朱某多次催要,李某陆续给付朱某共计13万元,尚欠47万元至今未给付。为此,朱某起诉要求李某给付欠款4.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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