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3/18 15:10:32 点击数:
导读: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

简要案情:

王秀琴与张伯文系夫妻关系。201252日,王秀琴、张伯文(甲方)与白云霞(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日,各方就上述合同办理了公证。后白云霞向王秀琴账号内汇款150万元。201268日,白云霞与姜征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白云霞将上述150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姜征;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白云霞负责通知。同日,白云霞与姜征就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王秀琴、张伯文自认姜征已通过电话向其告知《债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其偿还债务,王秀琴也在电话中表示同意。20127月底,王秀琴、张伯文收到姜征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此后,因王秀琴、张伯文拒绝向姜征偿还借款,故姜征起诉要求归还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焦点:

姜征作为债权受让人,其直接向债务人所发出的通知,是否具备《合同法》第80条所规定的通知效力?

裁判意见节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效果。对白云霞称债权转让应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而非由债权转让的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的抗辩意见,该院认为姜征作为本案的债权转让受让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具有通知债务人义务的一方,但其行为确实客观上达到了向王秀琴、张伯文通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果,其通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通知行为应属有效;且姜征于2012726日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该院于2012730日向王秀琴、张伯文送达了起诉书,亦应视为姜征向王秀琴、张伯文履行了通知义务。综上,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债权人白云霞,债务人王秀琴、张伯文,受让人姜征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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