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0/6/24 10:13:00 点击数:
导读:民法典解读之夫妻共同债务

曾经,立法上认为夫妻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字举债,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方式,在过去农耕社会,其实是比较科学的。我们来看,在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时候,两夫妻的生活日常是这样的,男的耕地、种植,女的养殖、做家务,办户口也只要去到镇里,可能一辈子都不用去县城,周边的人不是亲戚就是邻居,能借钱的对象,也就仅限于这些人。村民的生活除了劳作就是聊八卦,村里谁家今天吃的啥,都不是秘密。这种情况下,一方举债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能性是不高的。一方面是除了家庭生活真的没有地方用,另一方面还要做到一方借了钱不给另一方知道,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呢,这种夫妻连接非常紧密且社会关系较为简单的情况下,不管夫妻一方谁借的钱,两夫妻共同承担,问题不大。
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从熟人社会慢慢发展到陌生人也可以顺畅的交易,一年收上百个快递,根本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货。那么两夫妻之间,藏点秘密也变得更加容易。甚至,夫妻关系也发展得比较复杂,我们见过有些夫妻没有离婚但是各自生活的,也见过明知配偶一方另外安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最常见的还是隐瞒另一方举债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资的。更严重的,还有为了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前伪造夫妻债务的。
这些复杂的情形,依然适用历史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显然就不太合适了。因此,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规则,国家也是陆陆续续通过出台婚姻法解释进行了完善,民法典第1064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正是吸收了婚姻解释后形成的。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这个很好理解,借条两个人一起签字了还有什么话说呢,或者说等债权人来讨债的时候,没签欠条的一方答应一起还了,这个我们就可以视为追认。
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条第三条,很多人就疑问了,那么到底一方借了多少钱,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多少钱以上,是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呢?个人认为,这两个条款的适用,很考量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水平。不能仅从借款数额上来判断是否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生产经营的。比如说,在我们浙江这种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一方出个借条借款几十万,用于买车,车子也确实是买了,认定家庭日常生活没问题吧。一方出了个借条借款100万用于两夫妻共同经营的厂家付货款,正常吧。这些情况下就算是几十万或者是100万,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呢,即使经济发达地区,也有欠发达的人群。比如说,假设查明了小两口二十出头,新婚一两个月女方就因吵架回娘家了,双方就没有往来了,没有电话没有微信,离婚时小伙子或者说是案外的债权人主张小伙子借款十万用于挽回女方心意,而且也没有支付流水。那即使金额不算大,显然也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实践中的事情,远比我举的这几个例子要复杂,也更为隐蔽。因此律师建议债权人,如果借款给夫妻双方呢,争取要两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没有条件的,至少保留一些微信记录,能够证明没签字一方是知情而且同意的。对于两夫妻之间呢,日常还是要多沟通,不仅要知道家庭有多少资产,也要了解家庭的负债。真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起诉要求共同还债了,不应诉会被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及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要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会给我们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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