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味公司为自己辩护称,两个商标比对时的重点是“纯味”和“绝味”,而两字的字形明显不同,并且在读音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两者不构成相近商标。
此外,店铺装修的设计均由各店铺店主自主完成,与纯味公司无关,而“纯味”两字也不是纯味公司所独有的商标,全国各地都在使用,与纯味公司没有关联。
经过审理,湖南高院认为,首先,两个商标的使用范围均属于板鸭、鸭脖等食品领域,并且使用范围相同。其次,两个商标的形式均为漫画鸭子图案加上“纯(绝)味”和竖写“鸭脖”两个文字。尽管鸭子图案存在差别,但组合起来,两者之间只存在着一字之差,“纯味”和“绝味”的字体形状也很相似,普通消费者很容易产生混淆,构成了对绝味公司五个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湖南高院判决纯味公司需要立即停止对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停止使用与绝味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广告或加盟宣传装潢、并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