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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还可能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案件细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将从银行贷款的款项转借给陈某,因此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陈某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陈某应返还826600元。故依法判处陈某返还王某款项8266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实, 这种行为还有可能涉及犯罪 👇 高利转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贷款机构预先拟订且重复使用的利率条款,构成格式条款无效
- 最高法判例: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 法院判决: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和涉诉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不应只局限于法律条文中列举的地点。
- 一人公司对外负债,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慎审核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 法院应对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能仅因当事人未到庭抗辩即认定其同意提供担保。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9个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