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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未到期的部分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谭某借款。2013年8月29日和2013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0000元和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2017年7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谭某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每年还一万元,年底还。欠款人:刘某(捺有手印),2017.7.14.”。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现原告于2020年3月向云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款50000元。
重庆追债律师有话说
民间借贷是社会常见的民事行为,出于还款压力及情面等因素,近年来,不少因此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分期偿还欠款。当第一笔借款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要,债务人均拒绝还款,债权人为拿到借款时常感到苦恼。对于未到期的借款债权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部分借款未到期,但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还款,被告又继续不履行,显然对原告不公平,亦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徒增当事人诉累,故应予支持原告的诉求。
- 项目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认定
- 挂靠合同中的追偿条款是否为无效条款
- 夫妻之间婚后转账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婚前转账但无借贷合意的,也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 原告主张其向近亲属转账的款项属于借款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还应当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 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买房出资,子女及其配偶曾同意归还款项,应当认定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子女及其配偶负有偿还义务
- 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可用来抵扣本金。
- 担保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
- 注意,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还可能触犯法律!
- 贷款机构预先拟订且重复使用的利率条款,构成格式条款无效
- 最高法判例: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